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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評議規則 第13條

海事評議小組會議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確認出席委員人數,宣布開會。 二、航政機關說明案情。 三、聽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案情補充說明或申辯。 四、出席委員詢問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最後陳述。 六、列席人員退席。 七、出席委員評議後作成決議。 必要時主持人得限定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發言及詢答時間。 第一項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得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作成海事評議書(格式如附件二)原本,經航政機關首長核定後作成正本,以航政機關之名義送達當事人,並以副本分送交通部及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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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