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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評議規則 第14條

海事評議書之送達,適用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規定。 前項海事評議書之受送達人,非中華民國國籍、於中華民國無居所或於船上工作者,航政機關得將海事評議書送達事故船舶所有人或船務代理業者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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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