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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院校學生上船實習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海事院校學生,係指專科以上學校或高級職業學校之航海、輪 機、商船、船舶機械及其相關系科之在校學生。 前項學生經當地航政機關核准上船實習甲級船員職務之人員稱為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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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