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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院校學生上船實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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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院校學生上船實習辦法 第3條
學生申請上船實習,應由學校擬具實習計畫書,明定實習項目,檢具體格 檢查證明書,連同學生上船實習名冊向當地航政機關申請核准。 經核准上船實習後,學校應向當地航政機關申領效期二年之臨時船員服務 手冊。 學生之體格檢查,準用船員體格檢查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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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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