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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100條

第 四 章 船舶碰撞
船舶在中華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內碰撞者,法院對於加害之船舶,得扣押之。 碰撞不在中華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內,而被害者為中華民國船舶或國民,法院於加害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後,得扣押之。 前兩項被扣押船舶得提供擔保,請求放行。 前項擔保,得由適當之銀行或保險人出具書面保證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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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的其他條文

第94條船舶之碰撞,不論發生於何地,皆依本章之規定處理之。第95條碰撞係因不可抗力而發生者,被害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第96條碰撞係因於一船舶之過失所致者,由該船舶負損害賠償責任。第97條碰撞之各船舶有共同過失時,各依其過失程度之比例負其責任,不能判定其過失之輕重時,各方平均負其…第98條前二條責任,不因碰撞係由引水人之過失所致而免除。第99條因碰撞所生之請求權,自碰撞日起算,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第101條關於碰撞之訴訟,得向下列法院起訴:一、被告之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二、碰撞發生地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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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