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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103條

第 五 章 海難救助
對於船舶或船舶上財物施以救助而有效果者,得按其效果請求相當之報酬。 施救人所施救之船舶或船舶上貨物,有損害環境之虞者,施救人得向船舶所有人請求與實際支出費用同額之報酬;其救助行為對於船舶或船舶上貨物所造成環境之損害已有效防止或減輕者,得向船舶所有人請求與實際支出費用同額或不超過其費用一倍之報酬。 施救人同時有前二項報酬請求權者,前項報酬應自第一項可得請求之報酬中扣除之。 施救人之報酬請求權,自救助完成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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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