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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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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106條
第 五 章 海難救助
前條規定,於施救人與船舶間,及施救人間之分配報酬之比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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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助」的其他條文
第102條
船長於不甚危害其船舶、海員、旅客之範圍內,對於淹沒或其他危難之人應盡力救助。
第103條
對於船舶或船舶上財物施以救助而有效果者,得按其效果請求相當之報酬。施救人所施救之船舶或船舶上…
第104條
屬於同一所有人之船舶救助,仍得請求報酬。拖船對於被拖船施以救助者,得請求報酬。但以非為履行該…
第105條
救助報酬由當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之。
第107條
於實行施救中救人者,對於船舶及財物之救助報酬金,有參加分配之權。
第108條
經以正當理由拒絕施救,而仍強為施救者,不得請求報酬。
第109條
船舶碰撞後,各碰撞船舶之船長於不甚危害其船舶、海員或旅客之範圍內,對於他船舶船長、海員及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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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海商法 全文
第10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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