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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139條
船舶部分損害之計算,以其合理修復費用為準。但每次事故應以保險金額為限。 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以船舶因受損所減少之市價為限。但不得超過所估計之合理修復費用。 保險期間內,船舶部分損害未修復前,即遭遇全損者,不得再行請求前項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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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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