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海商法
› 第143條
海商法 第143條
被保險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 一、船舶被捕獲時。 二、船舶不能為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 三、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 四、船舶被扣押已逾二個月仍未放行時。 前項第四款所稱扣押,不包含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之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42條
看 海商法 全文
第1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