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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79條
第 三 章 運送 › 第 二 節 旅客運送
旅客之運送,除本節規定外,準用本章第一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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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運送」的其他條文
第80條
對於旅客供膳者,其膳費應包括於票價之內。
第81條
旅客於實施意外保險之特定航線及地區,均應投保意外險,保險金額載入客票,視同契約,其保險費包括…
第82條
旅客除前條保險外,自行另加保意外險者,其損害賠償依其約定。但應以書面為之。
第83條
運送人或船長應依船票所載,運送旅客至目的港。運送人或船長違反前項規定時,旅客得解除契約,如有…
第84條
旅客於發航二十四小時前,得給付票價十分之二,解除契約;其於發航前因死亡、疾病或其他基於本身不…
第85條
旅客在船舶發航或航程中不依時登船,或船長依職權實行緊急處分迫令其離船者,仍應給付全部票價。
第86條
船舶不於預定之日發航者,旅客得解除契約。
第87條
旅客在航程中自願上陸時,仍負擔全部票價,其因疾病上陸或死亡時,僅按其已運送之航程負擔票價。
第88條
船舶因不可抗力不能繼續航行時,運送人或船長應設法將旅客運送至目的港。
第89條
旅客之目的港如發生天災、戰亂、瘟疫,或其他特殊事故致船舶不能進港卸客者,運送人或船長得依旅客…
第90條
運送人或船長在航行中為船舶修繕時,應以同等級船舶完成其航程,旅客在候船期間並應無償供給膳宿。
第91條
旅客於船舶抵達目的港後,應依船長之指示即行離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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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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