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 第27條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凡毗鄰兩個或兩個以上之礦區內發現有經濟價值之油氣時,各該經營石油 礦者基於技術與經營之需要,得會同申請聯合作業。 經營石油礦者申請聯合作業時,應提出作業計畫書及聯合作業契約、聯合 作業區域圖,並選定作業執行人,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呈經濟部核定之。 聯合作業者應釐訂實施程序及管理與監督等事項,報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 審查後轉呈經濟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6條
看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