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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經營石油礦者為配合海域石油礦探採之需要,得備具圖說及計畫書報由國 營石油事業機構向各該主管機構申請核准後,得設置左列各項設施: 一、供應基地、碼頭、道路及交通工具等設施。 二、油氣運輸儲存設施。 三、油氣處理採收及集油氣設施。 四、電力及裝卸設施。 五、有關通訊、定位、遙控等電訊設施。 六、其他必需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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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