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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投資合作人在其約定礦區內所產之石油礦品除得分離水、油及氣體外,倘 須設廠加工處理者,應與國營石油事業機構於契約內訂明條件,並經經濟 部核准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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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