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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經營石油礦者,為實施探勘與開採,於海域內建立必要之設備及裝置者, 應設定安全區。 前項之必要設備、裝置及安全區不得妨礙國際航行。 第一項所建立之設備、裝置及安全區,應妥為通告,並應設置警戒標幟以 顯示其存在。經廢棄或不再使用之設備、裝置應全部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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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