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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經濟部得將領海及連接領海外大陸礁層海域石油礦,按天然疆域、地理環 境、地質分佈、交通狀況等以經緯度標準直線連接,直下劃分區域,設定 國營礦業權後,交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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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