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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調查研究、保存及維護,得採下列方式輔助之: 一、提供諮詢及資訊。 二、補助調查研究、監測、保存及維護之相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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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