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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各級華僑學校優良教師獎勵辦法 第2條

在部會立案之華僑學校服務十年以上,成績優良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經 查明屬實後分別予以獎勵。 未經立案而與主管部會經常保有聯繫,且辦理成績優良之華僑學校,其教 師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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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