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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各級華僑學校優良教師獎勵辦法 第3條

前條獎勵依左列標準分別辦理: 一、任教屆滿十年者,頒發獎狀壹紙及獎金美金貳佰元。 二、任教屆滿十五年者,頒發獎狀壹紙及獎金美金參佰元。 三、任教屆滿二十年者,頒發獎狀壹紙及獎金美金肆佰元。 四、任教屆滿二十五年者,頒發獎狀壹紙及獎金美金伍佰元。 五、任教屆滿三十年者,頒發銀質僑教獎章壹枚及獎金美金陸佰元。 六、任教屆滿三十五年者,頒發金質僑教獎章壹枚及獎金美金捌佰元。 七、任教屆滿四十年者,頒發匾額壹方及獎金美金壹仟貳佰元。 前項期間之計算,以每年六月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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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