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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各級華僑學校優良教師獎勵辦法 第6條

符合獎勵標準之優良教師,應由任教學校查明,連同任教證件、最近二寸 正面半身照片兩張及服務成績優良之證明,於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列表報 請我國駐當地使領館,代表機構或部會指定之僑團 (無駐外代表單位者) 初審並簽註意見,再由該初審單位核轉部會核辦。 前項獎勵亦得由符合獎勵標準之教師自行填表,向我國駐當地使領館、代 表機構或部會指定之僑團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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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