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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各級華僑學校優良教師獎勵辦法 第5條

優良教師之申請獎勵,應於其任教年資屆滿第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年屆之 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須至次一年屆,始得申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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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