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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之運作與執行,得由基金會委請國內外金融機構、財團法人或其他 專業性機構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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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