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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制定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報告 及年度決算之編送,依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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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