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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政府預算撥入。 二、基金收益。 三、一般捐贈收入。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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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