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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收入應在國庫開立專戶存儲,或存入公營行庫,或購買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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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