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 第16條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第16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辦法之規定事項,當地如無使領館者得報由當地駐外機構,如當地未設 駐外機構者,得逕報僑務委員會。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5條本辦法之規定,如因當地情形特殊,未能適用時,得報經主管使領館核轉僑務委員會酌予變通之。第1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5條看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