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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第15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辦法之規定,如因當地情形特殊,未能適用時,得報經主管使領館核轉 僑務委員會酌予變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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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6條本辦法之規定事項,當地如無使領館者得報由當地駐外機構,如當地未設駐外機構者,得逕報僑務委員會…第1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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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