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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2條

海岸巡防機關執行犯罪調查職務之人員,除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外,應依本辦法接受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始得服勤執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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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