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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3條

訓練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以下簡稱海巡署)督導所屬教育訓練測考中心(以下簡稱訓練機構)或委託其他具有辦理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能力之機關辦理。 訓練機構應將訓練實施計畫報請海巡署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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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