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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 第5條

巡防機關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應基於急迫需要為之,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並應事先警告。 但因情況危急不及事先警告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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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