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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交通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4條

海巡機關與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間,得依任務需要建立協商機制,並依相關法規,請求提供氣象、水文、車籍、船籍及其他資料與通信資源,俾利任務遂行。 海巡機關與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應設置相對通報窗口,並密切保持聯繫,遇有緊急或重大狀況時,應即時相互通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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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