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岸巡防機關與交通部協調聯繫辦法 › 第5條

海岸巡防機關與交通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5條

海巡機關與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間,依法執行職務不能獲致協議時,應報由海洋委員會及交通部協商解決。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海岸巡防機關與交通部協調聯繫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