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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聯繫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海岸巡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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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暨受其業務督導之農漁政機關(以下…第3條海巡機關與農業機關於相互請求協助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如係以其他方式請求協助,嗣後…第4條海巡機關與農業機關間,得建立相關通信、資訊網路與資料庫連結交換系統,並維持聯繫及資源之共享。…第5條海巡機關與農業機關為加強協調聯繫,得依地區實際需要由各所屬機關召開地區性會議,研商依法令辦理…第6條海巡機關得委託農業機關代為辦理海岸巡防人員漁獲鑑識等相關專業教育訓練,所需經費由海巡機關編列…第7條海巡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機關間,依法執行職務或相互請求協助無法獲致協議時,應報由海洋委…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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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