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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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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 第31條
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不得為獨占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但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並依其他法律規定允許使用、設置者;或為國土保安、國家安全、公共運輸、環境保護、學術研究及公共福祉之必要,專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法律規定允許使用、設置之範圍、專案申請許可之程序、應具備文件、許可條件、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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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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