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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3條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後,自臺灣地區載運客、貨進入大陸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後,自臺灣地區載運客、貨進入大陸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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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