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 第51條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51條

第 六 章 處分
(刪除)
AI 白話解釋

「處分」的其他條文

第50條(刪除)第52條(刪除)第53條外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時未具備第四條規定之油料、船貨記錄簿、操作手冊及其他有關船舶防止污染…
← 第50條看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全文第5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