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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 第53條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53條
外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時未具備
第四條
規定之油料、船貨記錄簿、操 作手冊及其他有關船舶防止污染證書,或已具備經商港管理機關查驗不合 格者,商港管理機關得拒絕其入港,並通知該船籍國之使領館或船務代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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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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