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 › 第3條

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