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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基本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海洋資源:指海床上覆水域與海床及其底土之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資源。 二、海洋產業:指利用海洋資源與空間進行各項生產及服務活動,或其他與海洋資源相關之產業。 三、海洋開發:指對海洋資源之永續利用、合理良善治理、育成及經營等行為。 四、海洋事務:指與海洋有關之公共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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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