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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基本法 第5條

政府應本尊重歷史、主權、主權權利、管轄權之原則,在和平、互惠與確保我國海洋權益之基礎上,積極參與海洋事務有關之區域與國際合作,共同維護、開發及永續分享海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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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