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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辦事細則 第16條

特勤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域與海岸反恐怖活動、反劫持及重大案件應(制)變行動之執行。 二、海域與海岸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空中偵巡任務之支援。 三、海巡人員特殊專業訓練之支援。 四、其他有關特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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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