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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組織規程規範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的組織、職責、任務及權責劃分,以提升海巡人員專業技能與執法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4-27・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辦理海洋人力培育及發展業務,特設教育訓練測考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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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職類教育訓練計畫與流路之規劃、執行、管制及考核。 二、海洋專業職能訓練、測考與證照制度之規劃及執行。 三、國內外人力培育與發展機構之技術交流、合作及執行。 四、數位學習與其他多元學習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五、海洋人力發展知識交流與整合之規劃及執行。 六、海洋人力資源發展訓練裝備、器材與資訊設施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海洋人力培育及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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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或少將;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或上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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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或中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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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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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中心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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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中心為應任務需要,得設軍職單位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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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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