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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辦事細則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三、行政事務之管理。 四、會議之籌備、出席及主持。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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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