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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或所屬機關(構)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所獲得之技術、方法、原型、著作等成果及智慧財產權。 二、執行單位:指執行科技計畫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 三、研發成果收入:指本會、本會所屬機關(構)或執行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衍生利益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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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應符合公平、公開及效益原則,以提升我國海洋科技水準,促進整體海洋…第4條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技計畫時,有關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運用及違反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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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