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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6條

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者,本會與所屬機關(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享有無償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但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出資金額占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由雙方以書面約定之;未約定者,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取得實施權利。 前項本會及所屬機關(構)之權利,不得讓與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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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