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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5條

研發成果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歸屬執行單位所有。 研發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 一、涉及國家安全。 二、對海洋生態保育有重大影響。 三、經載明於公告、招標文件或契約。 四、其他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認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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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