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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劃定辦法 第2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者,係指符合下列任一基準之海域或該海域與其毗連之陸域: 一、具獨特性或稀有性自然資源。 二、對物種之生活史階段具特殊重要性。 三、遭受威脅、瀕危或衰退物種之重要棲地。 四、具易受損性、相對脆弱性、敏感性或復原緩慢之特性。 五、具相對高生物多樣性、生物生產力。 六、保持相對自然原始之特性。 七、已具成熟之碳匯功能。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特別保護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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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