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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劃定辦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劃定海洋庇護區,應擬具劃定海洋庇護區計畫草案,其內容如下: 一、計畫中英文名稱、緣起、目標及範圍。 二、海洋庇護區範圍與各分區之名稱、土地權屬、邊界之經緯度、面積及圖示。 三、海洋庇護區鄰近之環境敏感區域及自然環境概況。 四、海域空間利用情形與其毗鄰陸域之土地及建築使用現況。 五、海洋生態系統、環境資源、生物多樣性等基礎調查與生態系服務價值分析之科學、社會及經濟評估報告。 六、海洋生態系統具特別保護之必要性分析,以及優先保護區域或主要保育標的。 七、海洋庇護區各分區規劃、相關管制事項及保育措施。 八、有關機關、利害關係人、人民、法人或團體等相關意見。 九、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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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