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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涉及軍事事務檢查鑑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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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涉及軍事事務檢查鑑定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依前條規定進入軍事機關進行海洋污染事項檢查、鑑定,其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該管軍事機關為之。 檢查或鑑定之機關與人員對於受檢軍事機關之軍事機密,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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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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