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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涉及軍事事務檢查鑑定辦法 第6條

軍事機關為維護國防安全或因天然災害、戰爭或依法令之行為所造成之海洋污染不予處罰。但應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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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海洋污染涉及軍事事務檢查鑑定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軍事機關,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第3條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為檢查或鑑定海洋污染事項,涉及軍事事務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第4條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依前條規定進入軍事機關進行海洋污染事項檢查、鑑定,其涉及軍…第5條海洋污染物之檢查或鑑定,其採樣及檢驗測定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為之。方法未公告前,…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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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