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海洋污染防治法 › 第32條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32條

第 六 章 防止船舶對海洋污染
船舶之建造、修理、拆解、打撈、清艙及船身清洗,致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措施,並清除污染物質: 一、於施工區域周圍水面,設置適當之攔除浮油設備。 二、於施工區內,備置適當廢油、廢(污)水、廢棄物及有害物質收受設施。 三、防止油、廢油、廢(污)水、廢棄物、殘餘物及有害物質排洩於海洋。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措施。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海洋污染防治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8條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依其船舶規模處下列額度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

「防止船舶對海洋污染」的其他條文

第29條港口管理機關或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會同主管機關查驗船舶之海洋污染防止證明書或證明文件、船上污…第30條船舶之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除依規定得排洩於海洋者外,應留存船上、排洩於岸上…第31條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不得污染海洋。船舶裝卸或載運油、化學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貨物…第33條因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第34條未在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其船舶違反本法而經處罰鍰者,於繳清罰鍰或提供足額擔…
← 第31條看 海洋污染防治法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